#职场维权#【辞退、劝退、主动离职之间的区别】
一般来说,公司想要辞退一个员工,首先会考虑让人事找员工“谈谈心”,吐吐公司的苦水,谈谈人生,聊聊理想,然后非常“好心地劝你离职”,找个更好的工作,你会信了人事的“金口良言”,主动离职吗?
先不说,你会不会答应人事的“好心”,我们先来聊聊公司辞退、劝退和员工主动离职之间的区别。
1、公司辞退
首先,来判断一下公司是否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以及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辞退和开除基本上属于同一个含义,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通俗说法,具有单方向和强制性。那么,用人单位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的情况,用人单位是不能立即对员工提出辞退的决定的,如果有除以上的情况以外,被公司辞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很容易被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2、公司劝退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劝退的形式说服或“逼迫”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从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时刻都在上演。“劝退”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可以当做是一种协商,一种用人单位单方的协商。而劝退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免除劳动纠纷,减少赔偿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劝退的结果有三种:劝退成功,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不用赔偿;演变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产生劳动争议判定为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结果由过程决定,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操作以及员工的应对。
3、员工主动离职
员工主动离职也就是听从人事劝告,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主动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由员工主动发起的离职申请的情况下,公司只要走正常的员工离职手续即可,无需向员工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有认真看完上述几种离职方式的区别,你应该知道这几种方式对于员工来说,最大的区别在于能否在离职的时候拿到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赔偿,因此员工在遇到人事劝退这一情况的时候,应该谨慎对待。
那么,在遇到以上情况,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约定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