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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扣税问题
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 公司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 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并代扣税5000余元 扣税理由是终止劳动关系非解除劳动关系 不属于个税的免税范围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已经在办失业证 很困惑 有同款人士吗 能分享下维权经验吗 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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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扣税问题
简言之:补偿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三倍的话,免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超过的部分除以本企业工作年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结果作为工资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条款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