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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动法实务:对违纪员工“罚款”,该如何操作?

知行合一 江苏/安徽师范大学/办公室主任/行政人事经理

问题:小王是公司的人力经理,按照老板的指示编制了一个员工奖惩制度,该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早退、工作任务未完成、打架斗殴、私吞公司财务、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等等都要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从一百到一万。制度编制后,直接在公司OA上颁发。后来张三因为三月份销售目标未完成被罚款三千元,而张三基本工资才三千五。像这种罚款是否可行,如果确实有必要设置“罚款”制度,该如何操作? 解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且“罚款”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对劳动者部分权益的剥夺,应该进行严格限制,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自行设定“罚款”规则,否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为强化经营管理,确实有必要设定带有处罚性质的一些管理措施,有奖有罚,奖罚分明,才能更好地提高管理效能。本篇从“罚款”这个角度,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在此声明,用于很多公司罚款无限度,滥用管理权力,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本人不支持用人单位用“罚款”方式进行管理) 01 “罚款”应当有合法依据 法律法规未授权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但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都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用人单位若严格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包括奖惩制度),在罚款制度规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具备合理性的前提下,我个人认为该项制度合法有效。 为保险起见,仅仅从用人单位制度层面规定是不够的,若能在劳动合同上进行补充约定,从当事人双方协商合意的角度,明确罚款的范围和事项、程序、金额,并且从损失赔偿以及绩效考核的角度定义罚款的性质,相对罚款制度而言,更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02 “罚款”应当具备合理的形式(重点) “罚款”是涉及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并无直接法律依据,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不建议直接用“罚款”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考虑用绩效工资、考勤工资、奖金等方式处理。 例如对于迟到早退或旷工,不进行“罚款”,而是以员工未提供足额劳动服务,调减对应的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奖金;对侵占挪用、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员工以及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在公司工资制度、绩效奖金制度、廉洁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工作中的合规守纪、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员工劳动质量、工作效果相关,确定合规守纪、保质保量开展工作是全部/部分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对于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员工,不满足奖金发放条件而不发奖金,并可从绩效考核角度核减绩效工资。 如果按上述方式操作,所谓“罚款”其实是根据劳动者工作状态、结果所确定的一种绩效工资、奖金的结算方式,并非是用人单位借用自身强势地位对隶属的员工进行的处罚。 03 “罚款”应当有合理的限度 这里所说的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范围应当有限,处罚事项应与工作有关,无能无限扩大。对于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例如员工在休息时间在厂区外酒吧打架,完全是员工个人私事,与工作无关,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进行“罚款”,核减绩效工资就不合适了。二是“罚款”应把握好尺度,员工旷工一个上午,用人单位扣罚两天工资,这显然不合理。如果因一个员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罚款一下子就扣掉员工大部分工资,那员工如何生活?假若该员工属于长期不能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加强培训,或调岗,假若还是不符合工作要求,也还可以以该员工不胜任工作处理。 04 “罚款”应当走程序 有些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罚款简单粗暴,直接出个书面通知,甚至通知都不出就扣款。要知道,对员工违纪处罚,应该给员工申诉机会,且罚款涉及员工工资扣减,需要员工确认。如果通知未到位,结果未经员工确认,有可能变成拖欠或克扣工资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违纪员工的“罚款”,最好在核减其绩效工资、奖金前,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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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徽师范大学
谢谢你,陌生人。
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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