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态

没有新消息

更多内容

财务大掌柜 贵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尊敬的钱总:   您好!   万般无奈下我只能留下辞职书,向您就此告别了。   15年前进入公司我还是精神充沛,充满活力的毛头小伙子,可是现在还不到40岁的我,已是满头白发。我们站在一起大家都说您比我小,其实我的年龄比您整整小10岁。   当年满怀憧憬的我,立志要在企业干出一番事业,而且也得到了您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您的关怀下深刻地体会到了,那种相互信赖的甜蜜。那时的我仿佛山川草木都有了情感,甚至每寸肌肤都在清风朗月下不断地舒展着,发觉自己是最幸福的人。可是,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您也在企业的大起大落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焦躁、疑心、霸道、随心所欲等等的现象在您身上不断地出现。   最让我无法接受的就是您对税收法律的浑然不知、铤而走险,还让我们财务人员随您和公司一些无知的高管一起掉进风险的漩涡。   跨越国家法律底线的路我是不敢走的,唯一的一条路就是辞职。   走之前,念我在公司15年的工作和前世的缘分,我对您再做最后一次企业风险温馨的提示,算是您对我多年的帮助和工作结缘吧。   您总让徐会计对于发出商品,不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及时记销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货款为实现销售的依据。而且还让发出商品时,仓库保管员记账而会计不记账。   其实,这种做法,税务稽查人员只要通过资金流和库存帐就可以随时比对出来的,现在的稽查已不是10年前的稽查方式了,这样是有很大风险的,到时,您挣的钱全缴纳滞纳金和罚款了。   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总是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税务机关已经好多次进行预警提示了,会计员小李多次给您汇报,可您总说没关系。   在您心中,好像税务机关是我们企业子公司一样。   在您的长期指导下,华华根本不听我劝告,对于废品、边角料收入经常不入账。特别是对企业的金属边角料、铁屑、铜屑、铝屑、残次品、已利用过的包装物等都是不入账。   而且对这些收入基本都是以现金运作,然后将这些收入存入出纳的私人账户,害得出纳小陈一天提心吊胆。这些账外小金库您大多用在吃喝玩乐和送礼上。有一次您将这部资金给我,我拒绝的原因是知道拿了后的法律风险。   为了减少高管和您的个人所得税,您总是命令圆圆编制虚假人数,以此稀释高管们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做法非常幼稚,人数增加从逻辑分析,就是劳动力增加,劳动力增加就必然会形成规模、产值、效益等方面的增加。所以,这些虚假的做法,税务稽查通过数据就可以检测出来的。我的提示遭到了其他高管的报复,可是您却把我的善意误解为嫉妒他们的高收入。   库管人员在购进货物时,不做验收入库,而且让财务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   经常没有付完款,就抵扣,有时还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财务有的人由于您的不作为,胆子越来越大。   我提示过小赵好多次,库存发货时财务必须要按照出库数量做销售收入处理。否则库存与收入对不上,就属于账外经营行为,会产生严重的法律风险的。但是由于他是您的亲戚,我的话对他来讲只不过是耳边风。   在选择供应商的问题上,我多次提示,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会增加企业税负的。   可您还是考虑社会关系,去从一个八竿子都达不到的朋友孩子那里进货,还叫我不要多管闲事   特别是账面常年挂的“未分配利润”金额很大,可实际上全部是假以别人的名义将钱借走,实际是用于股东分红了。   这种借款与实际人不相符合的情况,股东是否想过,税务机关如果根据逻辑规则分析,企业漏洞太大了。哪有股东投资常年不分红,全部滞留在账面上。   只要税务稽查追查企业的资金流,就马上可以看出破绽的。   企业的财务风险已经到了高峰阶段,如下面这些问题:   1.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和加大扣税,让员工从外面找虚假发票抵账。   2.母子公司直接无息拆借资金。以不收利息的方式转移子公司利益。   3.股东家庭成员个人消费以单位费用名义在企业入账,规避税收。   4.尤其是将股东的借款全部让财务人名义写借条,然后资金由股东们使用。   5.子公司为了逃避国家税收,采取两本账等等。   最后的忠告:铤而走险者,于法律面前,永远都是输者,会输得一败涂地。   尊敬的钱总,这些问题在现在税务稽查大数据分析时代,被揭露出来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一旦被税务稽查查出来,对于老板您和财务人员而言,先不说承担刑事责任,最轻的也会被列入税务局等几十个部门的联合惩戒“黑名单”,成为失信者。   最近,税务总局领导也说了,“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步步难行”。   到时候后果真的很严重,除了补税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最终您挣的钱没了,公司没了,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还有,您最对不起的实际是公司这帮年轻财务人员,无论是职业技能还是前途都在这样的环境下颓废,变得丧失了最起码的原则而学会了作假。 作为财务,一定要抓住每一次学习机会,未来在不断变化,国家税法时刻在变,你再不改变,凭经验办事,最后给你带来的,是更多的想象不到。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应依法依规记录好每笔账,开好每一份发票,完整准确真实申报税收,切勿违法违规记假账,更不可参与偷税、虚开发票和骗税等违法行为。那么,作为一家企业,一定要给财务部门每年培训预算,只有你的财务更专业和精通,通过每次学习向老师求证把关,你的企业才能良性循环。   我想改变,但是我的力量太小,既然我无法改变您的做法,只有改变我自己。为了我作为一名财务人员的底线,只有提出辞职,虽然我知道在这个社会找到一个真正的理解我的知音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我会为之而努力的。您多保重!   一个不称职的财务总监

1920阅读

10赞

评论

0 条评论

贵州/四川大学
我已经仔细阅读完了你写的发言,给你点个👍
20-09-07
赞1
回复

推荐阅读

#奇葩面试#税局官方提醒!微信转账存在这3大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企业所有的对公账户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而个人微信不属于企业的对公账户,无需报告,则就可能产生以下的税收风险: 1、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无法作为进项抵扣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可能导致款项账面不透明,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齐全,通过微信交易,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上的银行账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加。 (2)未能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增值税销售款时,容易和个人消费记录混淆,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存在偷漏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或者给员工发工资,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导致所支付的相关款项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2)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3、企业内部的风险 企业如果经常性地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业务款项,而不通过对公账户进行交易,可能导致企业内部财务混乱,公司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1115阅读
1赞
0评论

因为疫情的原因,近几年的国家会持续减税,因此其企业的税务问题相对会少,只要增值税不出问题,企业基本没有税务风险。反倒是大量的企业,会因为资金问题,经营压力持续增大。

257阅读
1赞
0评论

当今中国及世界,都是价值交换关系。自己给企业降低税负及税务稽查无问题,企业给国家及家庭增加更多贡献值。

231阅读
1赞
0评论

一般企业的障碍在哪里? 老板学会了财务“七大管控”,其他高管叫苦连天,不理解。财务总监学会了“五大体系”,其他高管不配合,管理层却不会通过财务数字一眼看穿经验风险,拍脑袋、凭感觉做决策。决策层股东、财务总监、其他高层管理三个层面没有“统一频”。 这些障碍导致的后果。有收入,没利润,一年到头白忙活;有利润,没现金,每天过着穷日子;有投资,没回报,投资就如打水漂。 【建烨•工程企业信息化服务】

686阅读
7赞
0评论

#行业头条#个人如果想要按期纳税,一般需要做税务登记。而一旦办理了税务登记,虽然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时可以免增值税,但哪怕有1分钱的销售额都需要开发票,而不能用收据等。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件有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263阅读
4赞
0评论

#让老板加薪的技巧#【纳税实务】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来看,认定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下面四个条件:(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比如某企业在发生实际交易并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取得了对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了销项税额。过了一段时间,发票被认定为是虚开发票,但经税务机关查证,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该企业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此时,该企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已经抵扣的税款将被追缴(不得抵扣),当然,企业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该企业虽因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但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因此也不予加收滞纳金。

957阅读
3赞
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