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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14未在参保地生育时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答: 如在参保地以外的地方生育,除了要到参保地的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去办理一个备案手续(填写异地生育的申请)外,费用仍需要到参保地社保局或医保中心去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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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46男职工也参加生育保险么? 答:参加,生育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但是无论男女都需要缴,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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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24参保人能否持他人社保卡购买药品?  答:不能。参保人只能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刷卡购买治疗本人疾病的医保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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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32二胎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答:报销生育保险待遇不看独子证,而看你只要是有准生证就可以,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颁发的符合政策的,可以生育的,都可以报。二胎和一胎申请材料一样,需携带结算单1张(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生育审核表1张,身份证正反复印件1张,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等,生育证、出生证到社保局医保中心进行申报。但需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待遇,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不再延长30天,由于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也意味着,生“二孩”女方会少3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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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9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答: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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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49失业或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 答:职工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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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39二胎可以享受陪产假(护理假)么? 答: 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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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17一生在多地参保缴费,应在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答: 根据《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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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42交了医保没有医保卡怎么报销? 答:医保卡还未领到,个人住院后也是可以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个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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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常见问题#72问-55如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答: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不过具体的办理程序,还请您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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