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经理#劳动关系的认定
一、劳动关系确认的时限
《指引》中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对其时效抗辩审查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
这一条需要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让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是否适用上述仲裁时效认识和处理方式不尽一致。
建议大家参照当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