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城市生存日记#结合我多年处理劳动关系及纠纷案件经验,并根据最近平台朋友问的比较多的问题,今天给各位总计一下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题,即使是试用期解除也是有限制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有在出现两种情形后,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方面你查看,归集如下: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见如果公司无法举证你触犯39条,但可以举证你触犯40条,那就要负补偿责任,如果40条也无法举证,那么如果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要么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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