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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用工指南#员工被采取了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不是鱼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大客户销售代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此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也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前述“被隔离人员”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 前述“隔离期间”是指隔离、医学观察期间。 前述“工作报酬”是指被隔离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即视同员工的正常出勤,不得以缺勤为由扣减员工的工资福利。需要注意的是,奖金或绩效如果需要依考核结论确定,则应当遵照单位的考核制度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2020年1月23日发布)进一步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亦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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