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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关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确定

中华会计网校 北京/中央财经大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三月份发出的商品合同约定六月份对方才能支付货款" 纳税义务时间为6月份。6月份开票的话是按照13%开具。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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