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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自于
拉拉
#打工人的日常#入职公司的劳动合同有一条:月迟到四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大家怎么看?
还要签吗?怎么不记得之前公司合同有这种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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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的日常#入职公司的劳动合同有一条:月迟到四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大家怎么看?
感觉这种规则像是变相的找理由辞退人,且老板很抠,不懂得人性化管理。 好像一般来说,规则上讲, 合同上最多可能写是无故旷工多长时间(或者多少次)怎样怎样,而不是迟到,也不是请假。 迟到次数稍多也顶多是扣多少钱,所以觉得这样的公司还是不要去的好些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