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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劳动者放长假,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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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王某在甲公司已经连续工作了10多年,是公司的老员工了。然而,最近公司的人事通知他,因为公司业务调整,他暂时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后续如果需要他回公司上班,人事会再通知他。 王某非常郁闷,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在工作中也没有出现过任何失职,更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害,为什么公司会这样对待他。不让他来公司上班,也不支付工资,这不明摆着是逼迫自己主动辞职吗?王某找到我们咨询,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分析 王某所遇到的这种情况,绝非是个案。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的用人单位,对于单位里那些年纪比较大,或者存在疾病的员工,往往就会采取这种给员工“放长假”或者安排其去坐冷板凳的方式,逼迫员工主动辞职。 这样,单位既达到了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的这种想法不可谓不精明,然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真的能够让其如愿以偿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二者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用工关系,这一点自不待言。 然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也不是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一方。 我们经常讲,劳动既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劳动合同要求的劳动,这是劳动者义务的体现。 同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提供劳动也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从而获得生存必须的生活资料。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现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长假”,不让劳动者到单位上班,显然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条件,实际上强行剥夺了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规定。在此情形之下,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与劳动者主动辞职不同。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放长假,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一种合法回应,并非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三、结语 虽然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用人单位采用这种卸磨杀驴式的做法来降低用工成本,我们实在难以苟同。况且,这种做法已经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实际上也无法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现在是法治社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都相当强,已不是以前的劳动者可比。用人单位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务必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作出用工决策之前,先咨询一下法律顾问和律师的意见,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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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建议,对我太有用啦!
2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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