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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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的区别是:所有权不同、方式不同、特点不同、组成不同、评定方法不同、财产性质不同、优势不同。 具体区别是: 所有权不同: 1、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2、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方式不同: 1、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 2、共同经营,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 特点不同: 1、合资经营企业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2、共同经营特点是合作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 组成不同: 1、合营企业必须共同组成董事会,共同委托经理、副经理,以便于对合营企业进行共同管理与经营; 2、共同经营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 评定方法不同: 1、共同经营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业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合营企业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合营者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财产性质不同: 1、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2、共同经营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 优势不同: 1、共同经营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 2、合营企业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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