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工作内容有:
1、参与方案制定并指导公司上市: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设计和制定,对拟发股票的改制企业进行上市辅导;
2、草拟申报材料:草拟、汇总和报送发行上市的所有申报材料;
3、承销股票和承担协调工作:组织承销上市企业的股票,承担发行上市的组织协调工作。
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并购、其他证券业务等。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是:
1、有公司章程: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足够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场地设施: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4、主要股东无不良信誉: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5、具备任职和从业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6、具有完善的制度: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7、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