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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辞职是通知,老板没有权利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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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入地,老板算什么?爹么
老板有点不懂事了,一个一心想走的人,他怎么可能挽留得住。他要给你涨薪?能涨到你满意吗?还是说无论多少钱你都要走?找个让他无法回绝的理由
打定主意要走,谁能拦住?问题还是在于你,辞职这种事情,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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