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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于一家公司,工作地点为常州,公司总部位于海南。近期公司想把一部分文职迁到海南,如果不去就是N+1,部分人不愿去,公司提出折中办法,人不去可以,但是重新签订总部合同,原来我们的合同是常州分公司,并且新合同工作地为常州/海南,担心后面公司会以不服从安排把我们裁了,要签订这个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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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签了会出现你所说的,不服从工作地址安排而离职,到时候赔偿都要不到,那岂不是岗财两空。愿意去的人可以签这个,但是不愿意去的就千万别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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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原则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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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原则N+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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