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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工厂在履行完上述...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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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工厂工作了十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是在经济性裁员中优先留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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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分人工龄太长,经济补偿的金额比较高,作为用人单位来讲也不愿意裁减那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被用人单位列入裁员名单,具有一定讨价还价的空间的,但协商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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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厂只同意给予经济补偿金,而不愿意给予经济赔偿金,一般只有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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