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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物业服务人员的薪资扣除外,我个人认为应该属于集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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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的具体,物业多种经营,其实是物业的增值服务!这又分为2大类,一种依托项目固定资产这部分开展的,增值收入!第二种是物业公司自己投入产出的增值服务,虽然服务群体也是项目业主,所以这两种情况下的增值收入,目前属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范畴,也就是扯皮...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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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多种经营带来的收入是占用小区业主公用面积和利用小区设施设备赚到的,那小区业主应该有知情权和分配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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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无所谓,要有理由,加的值,加的开心,加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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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薪制,包干制,信托制。 三种物业管理形式。 后一种是不行的,严格意义讲,酬薪制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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