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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工资,原来是总额,里面有百分之三十,是“绩效工资”。劳动合同里明确写了这些。万一有纠纷,《劳动法》里支持员工对“绩效工资”的要求么?《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是按照包括“绩效工资”的算,还是按照去除百分之三十的“绩效工资”后百分之七十的工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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