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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或接受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不接受调职或培训,可向该员工发出不胜任工作调任通知书或不胜任工作培训通知书,要求...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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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绩效考核方面着手,既然不能胜任,绩效肯定达成不了,也就不能拿到满意的薪水,如果对薪水的失望达到一定程度,他会选择自愿走人,不会有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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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办法执行,例如考核、考勤,记录好,均不行就予以辞退。
这种情况下可以从绩效方面出发,如果还达不到就可以给调岗和培训,如不同意就可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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