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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无效补充协议,三倍工资的赔偿金是肯定不需要支付的,公司和个人只能就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也就是公司支付个人的培训费)规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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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这些内容的确是不合理的要求,而且是单方面合同,这己经不叫合同,应该说是规定了,也不叫赔偿而且应叫罚款。 不过,如果在网上投递简历他们也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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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嘛,大胆的签,反正签了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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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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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劳动局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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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法律顾问
公司没安然感,担心员工跳槽,待遇可以的话,签字也无所谓。先生存,干几年也没损失,等想辞职,再离职后找工作,也一样。综合你实际看呗。实际还是看个人情况!!
难道你想跳槽?
我认为不合理! 这公司怕是因为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想出这招吧!倒也凸显了管理问题以及公司格局,那么你会留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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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自己去查下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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