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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像这种规定很不合理,公司考察的同时我们何尝不是在对公司的一种观察。再长一个月也能了解下来是否适合,我们是雇佣关系,也是对等的,这种规定显得我们的劳动力很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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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比较不太合理化,已经付出劳动成果,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报酬,但是如果双方自愿签订试用期合同并且详细注明,就是双方的自愿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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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选择的过程,全凭主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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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白干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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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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