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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offer,下一家公司希望我两周后入职,已和现任领导说明 2.根据业务量,我交接一至两周足够,公司平均交接时间也在一至两周 3.领导以没有合适人选为由拒绝交接,要求我再干半年或他找到合适人选我才能走 4合同规定员工需在至少三十天前提出离职,应该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这么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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