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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再次感谢您的解答。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无论在中国是否有无住所,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183天,就属于居民个人了,就可以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1月1日-12月31日。如果目前居住时间不够183天,就按照非居民个人进行个税申报,每月扣除费用5000元,不能和居民个人一样进行预扣预缴。如果在9月份居住183天了,当年申报方式不能改变,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专项扣除。根据您的解答,是这样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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