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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3、4月份正值增值税税率过渡期,我司在3月份签订一笔100吨的蜡烛销售合同,合同条款注明款到发货,当月已收到全部货款,我司也开具了100吨的提货单给客户提货,但是客户在3月只拉走了30吨,剩余70吨在4月份才拉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此项条款,4月份拉走的70吨产品是否应该在3月份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并开具16%增值税发票?还是在4月份客户拉货走时才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并开出13%的增值税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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