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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9岁,面试一家公司财务主管,当问到公司试用期是否交四金他们说交的,但是是转正一起交,问到试用期几个月,回答合同签一年,试用期两个月,但是我们实际上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还有这样操作的,真的是碰到这种公司非常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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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给员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是有法可依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及合同年限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视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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