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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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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说啊,谁让我们找工作呢,大不了不去,还能告他是咋滴
确实不合理,但这种现象是屡见不鲜,没办法呢。
不合法,用人是根据劳动法条例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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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的没听过,三天,一个星期,一个月或者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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