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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非试用期)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这30日式用人单位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可以放弃或减少,但是,不能超过30日。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定是低于30日的,属于合法合理的要求,劳动者应当遵守,未...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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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不明 没发解答 不过凡事都不要做绝。以前有同事走时带走工作U盘,片纸不留,新接任的同事及对接平台折腾了一个多月才搞定。搞得双方都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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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闭环很重要!你可以主动找你上级面谈哇,如果想留你也会有他们的态度,如果你坚持要走,那就做好自己的职业操守,把该交代梳理的事情交代清楚,做好交接,公司也没理由彼此耽误了吧。
以同理心站在公司角度考虑问题 同样你也要请公司考虑考虑你 赠人玫瑰 手留余香
首先没必要,你的话语可以理解为并不是公司不让你走,而是领导不让走,领导不让走的痛点在哪里,而你的痛点又在哪里,拿出来解决就好了!对于给公司打工来说,没有哪个公司是能得到百分百满意,但是只要对于个人来说没达到底线就是幸福,需要感恩!!!
按公司规定去做,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就按合同法去做,我相信你是个有职业素养的人,做任何事情都要力求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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