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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 广东/广东海洋大学
今日分享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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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大学
宜家先知有咁明确嘅规定
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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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圈#业主不交物业费如何处理? 1、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公示催告) 2、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仲裁或者起诉) 3、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违法)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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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怎样合法催缴物业费? 物业合法催缴物业费,首先可以进行催告,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业主在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是,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以上设备设施故障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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