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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是最低价中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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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不一定是最低价中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成交原则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时,主要有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性价比法、分值达标准入法、适当分值调节法等成交方式。其中最为常用的是综合评价法,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不是最大决定因素。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中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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