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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社区#值班不等于加班,无三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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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江菲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江菲负责公司的业务接待工作。期间适逢2009年国庆长假及2010年元旦假期,江菲被安排了6天值班。   2010年2月1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江菲以那6天所从事的是其工作之外的额外劳动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由拒绝。而江菲认为公司所发值班津贴比正常日工资还低5元,应按日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案情审理:   北京劳动法专家赵恒律师认为:“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待遇。 裁决结果: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法院判决驳回了江菲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班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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