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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老王
#HR社区#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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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社区#延迟复工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如何处理?
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通知下发不久,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北京、上海、河南、辽宁、江西、浙江、湖南、重庆等多地又陆续发布延迟企业复工通知。 延迟复工与延长春节假期不同,它是各地根据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应获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收入;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也有制度安排。上海规定,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因承担保障任务而在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辽宁,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北京的人社部门则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