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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劳动用工指南#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李女士

1、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企业与被隔离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依法发放工资,保障员工权益 肺炎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或治疗期间,企业需正常发工资。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适当延长春节假期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开工时间、避免人员密集生产活动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 4、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5、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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