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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按份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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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按份共有部分?
注会经济法按份共有:1、对外。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对内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两部分。3、继承或者遗赠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同等条件《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