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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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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如何理解?
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概率较大,往往定向思维认定“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人一方。但随着民间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的经营性拆借,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理经营性融资等都纳入民间借贷的范围,不免会出现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争议。因此,对于“接受货币一方”不能机械的理解为出借人所在地,应视具体情况分别考虑。 1、自然人之间借款,此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案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因此在实践中只会出现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情形。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借款和利息,此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出借人,案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提供借款,此时“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案件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4、银行借贷为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宣告成立。此时,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地为银行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