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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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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教师职称评定细则是关于河南省人民教师职称评定的标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具体如下: 1、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2、河南省教师职称评定细则适用于河南省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3、根据人社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中小学教师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4、实施分类评价,根据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校(园)长、教研员;根据学校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参加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可适当倾斜: ①连续在农村学校任教满3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②连续在小规模乡村学校一线教学岗位任教满20年,且近3年来,仍在小规模乡村教学一线岗位上; ③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任教满8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时,可适当放宽学历至中专技校毕业; ④农村教师身份申报者,须近3年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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