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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补缴所得税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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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汇算清缴后补缴的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1)汇缴后应补缴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到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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