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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涉税如何处理及例解?

职Q小助手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1、划出方 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文”)规定,企业处置资产,属于以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情形,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划入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纳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没有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解如下: 如:某国有企业旗下有A和B两家子公司,为了更好的发展,该国有企业决定将A公司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B公司使用,划转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连带所有权一起转给B公司;一种是保留所有权,仅将使用权划给B公司,由B公司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那么请问,这两种划转方式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应该如何处理? 答案如下: 一、A公司部分资产连同产权一起无偿划转给B公司:   1、增值税:A公司部分资产连同产权一起无偿划转给B公司的同时,将与所划转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的,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3、土地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5]5号企业改制有关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   4、契税:符合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免征契税。   5、印花税:符合财税〔2003〕183号 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免征印花税。 二、留所有权,仅将使用权无偿划给B公司 该种情形下,没有税收优惠政策。A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产权未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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