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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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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是什么?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经生产经营活动损耗剩余的固定资产残值与原值之差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主要根据折旧年限、原值、净残值三个指标进行计算。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原始价值是指企业获得某项全新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实际支出。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 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资产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建议各单位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确定为30年。以上五条是通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但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加速折旧标准,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定折旧年限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