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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会计实务#非居民个人的住所和纳税年度问题
老师,再次感谢您的解答。也就是说,非居民个人无论在中国是否有无住所,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183天,就属于居民个人了,就可以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指的是1月1日-12月31日。如果目前居住时间不够183天,就按照非居民个人进行个税申报,每月扣除费用5000元,不能和居民个人一样进行预扣预缴。如果在9月份居住183天了,当年申报方式不能改变,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专项扣除。根据您的解答,是这样总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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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居民个人的住所和纳税年度问题
可能我上次回复表述不过严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外籍人并非就一定是非居民个人,外籍个人若满足居民个人条件,即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待遇,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但对非居民个人的外籍人,只能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在9月份居住183天了,当年申报方式不能改变,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按照居民个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