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新消息
更多内容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写下您的评论
问题来自于
匿名用户
#会计实务#增值税新旧税率过渡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你好,3、4月份正值增值税税率过渡期,我司在3月份签订一笔100吨的蜡烛销售合同,合同条款注明款到发货,当月已收到全部货款,我司也开具了100吨的提货单给客户提货,但是客户在3月只拉走了30吨,剩余70吨在4月份才拉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此项条款,4月份拉走的70吨产品是否应该在3月份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并开具16%增值税发票?还是在4月份客户拉货走时才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并开出13%的增值税发票呢?
1584
阅读
1
回答
@2024 职Q 智联招聘
合作商务邮箱:sbyh@zhaopin.com.cn
友情链接
HR圈内招聘/ 同道问答/ 人资知识社区
51社保/ X职场/ HR Bar/ 中人网/ 研招网
京ICP备17067871号 合字B2-20210134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0147号
人力资源许可证:1101052003273号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85-9898
关爱未成年举报热线:400-885-9898-7
朝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监督电话: 57596212,65090445
#会计实务#增值税新旧税率过渡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合同中注明的款到发货,其实就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也不是收到款了纳税义务就已发生了,由于您是在3月份就已收到款了,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就收到的全款开具16%税率的发票。如果3月没开具发票,则在纳税申报的时侯应作为无票收入按16%申报,后续虽然在4月份开票,也是可以开具16%税率的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