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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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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固定资产在当时购入时抵扣进项税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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