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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急要人,旧公司不放人,离职时间商量未果。直接走人,被旧公司追“开除”处罚,合理么?

按你说的,旧公司并不是不放人,而是在按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办事,如果合同期内,没有交接清晰,离职时间结点未到,不上班算旷工,开除是最正常的也是最轻的处理。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新公司真的看好这个人,多等半月又何妨?如果这个人直接就从旧公司离开,换做是我,我会考虑这个人的责任心有没有?以此为借鉴,此人以后从我这离开,是否也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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