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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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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合同章与公章都是单位主体使用的一种印章,印章本身具有形式上代表代为意志的作用。 日常工作,生活,以及法院对于案件的审查判断中,基本都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 单位的印章中,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合同章与公章的区别主要在用途方面: 合同章只用于签订商业合同,不做它用。 公章的用途最多,可以用于签订商业合同,劳动/劳务合同以及其他合同,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于钱的业务,除此以外,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章与公章都是在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并在工商局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可以印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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