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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单位用什么方式解决用工合同问题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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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单位用什么方式解决用工合同问题比较妥当?
您好,由于对您所提公司性质了解不多,提出点解决建议,考虑比较肤浅,请多批评指正! 我理解您提出来的“工程分包单位”属于集团下属单位,或全资子公司。一般这种情况考虑人员合同归属,多数出于对人力成本的考量,想纳入集团部分,增加集团成本支出,不过从现实管理考虑,还是在下属单位管理更合理、合规,社保方面的工作也便于操作。 如果说是今年社保变更税务局管理后,涉及实际人力成本增加,应该怎么签合同的话,因为涉及的面太多了,要看企业以前的合同签订单位、时间,社保缴纳基数等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降低成本的方法还是有的。但是不建议一下全改劳务合同,反而不好! 个人建议,理解不够,请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