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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每月工作时间192个小时,因工作时间不合理已经离职,可以申请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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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求每月工作时间192个小时,因工作时间不合理已经离职,可以申请赔偿吗
当然可以,属于严重超时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即便你主动离职,也可以要补偿。另外,还可以要超时工资。法定月20.83出勤天数,月工作时长167小时,超时192-167=25小时。正常工作日,25×小时工资×1.5,遇上周六日不能调休则×2,法定节假日×3,当然你得细分超时小时数有多少是正常工作日的,有多少是周六日的,有多少是法定节假日的,然后累加和就是你实际超时工资。 小时工资=岗位工资/21.75/8。经济补偿是按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平均值×在企业工作年限(含试用期)。是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年限最长12个月。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还应加1个月,即所谓的n+1。 如果带薪年休假也未休,可以要这部分补偿金,3倍日工资计算, 如果没有签合同,可以要逐月工资的双倍赔偿。 如果拖欠工资,可以要1.5-2倍月工资赔偿。 如果没有缴纳保险,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如果病假期间没给工资,可以要病假工资。 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会支持你最近2年的请求,所以不要把时间拖得太长,过了时效就不好玩了。 民法总则规定民诉时效为3年了,但不很清楚劳动争议案件是否适用,可以咨询一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