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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自于
小成
实名社保问题咨询
如果职工请事假,那么请问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不是由职工本人与单位共同承担,而不是职工把个人部分承担后还需承担公司部分,这种情况是不是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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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在休假期间,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中止)或者社会保险手续没有终止的,必须支付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通常应当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总体规划部分,同时应当在职工的工资中,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2)事假期间,公司应正常扣减对应休假天数的工资。如果是非全月假期,一般但每月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工人月薪的20% ,扣除额应递延到下个月的工资,直至完成扣除。如果是全月休假,至少应确保所支付的薪金足以支付个人的社会保障缴款。 1.实际上:全月事假,当月应该有应发工资,可以没有实发工资。企业统筹部分的社保,企业应正常缴纳;个人部分,企业先垫付,代扣代缴个人部分,再延至次月,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2.。如果不缴纳社保费用,不仅会造成个人离职,还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