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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司法+人工智能出路在何方呀?

韩先生

在脚下!首先,是主体地位。其次,人工智能是知识产权的内容一部份。再次,人的理智的有限性和法律的滞后性,我们现在谈人工智能为时尚早。最后,再智能也是“人工”,先管好现有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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