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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的试用期3个月,实际上三个月后不给转正,且没有社保,合理吗

王先平 实名

不合理 1. 试用期约定 合同约定:试用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3个月。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合法性判断:若合同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则3个月的试用期是合法的。但试用期结束后,应给予员工转正或明确说明不转正的理由。 2. 转正问题 实际情况:3个月后未给予转正。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合法性判断:试用期结束后,若用人单位不给予转正,应提供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无合理解释,则可能构成违法。 3. 社保问题 实际情况:未缴纳社保。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合法性判断:无论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都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未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4. 建议行动 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明确不给予转正和未缴纳社保的原因。 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 如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具体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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