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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公司调整工作地点为外省,如果不去就视为自动离职。签订的劳动合同上,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在全国

杨江波 实名

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乙方必须服从。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的是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但是必须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上的条款是合法、合理、公平的,那么这个条款就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这个条款是单方面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或者规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广泛,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需要,那么这个条款可能就是无效的。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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