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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提离职领导不批

余音绕梁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前者规定了你的义务,后者规定了你的权利。 又,根据1995年12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以上,于法有据。如有帮助,请给我一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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